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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至宜兴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项目 澄清答复函 (招标项目编号:JSZCCF-WXS2-ZBDLFW/001、JSZCCF-WXS2-ZBDLFW/002)

来源: 2024-11-07

  问题答复

  问题1: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.2.4不合理报价: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

  报价或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,投标人应作出书面说明,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,评标专家应

  该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,否决其投标。以及评标办法细则3.2.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

  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,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,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,应

  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

  的,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,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。请问是否可以明确成本

  报价的计算方式以及不合理报价的评审标准。

  答:按招标文件执行,由评标委员会认定。

  问题2: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.2.1分值构成中,商务部分为65分(其中投标报价

  60分,纳税及业绩5分)。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,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60%,是否比重过高。

  答:按招标文件执行,不予调整。

  问题3: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为“以代理机构身份发布的单个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或中标通知书为准”,但

  P72页企业相关业绩情况表中“以发布的单个项目评标结果公示、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”。请问业绩

  证明材料要求以哪个为准?

  答:以代理机构/采购平台发布的单个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或中标通知书为准(材料需体现代理机构名称)。

  问题4:本次为中车集团内部招标,是否放宽要求,增加竞争的充分性。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-附表

  一:商务部分评分表-代理业绩中及附表二:技术部分评分表-项目负责人业绩的相关描述建议调整为“单

  项招标代理金额1亿元(含)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中车集团内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业绩(含工程、

  材料、设备任一即可)”。

  答:按招标文件执行,不予调整。

  招标人: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

  日期:2024年11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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